实践证明,澜湄合作扎根于传统友谊之中,建立在共同利益之上,顺应时代潮流,合乎民心民意,这样的合作最牢固也最能持久。澜湄合作三大支柱与东盟共同体建设三大支柱高度契合,有利于缩小东盟内部发展差距,助力东盟一体化进程,也能够与中国-东盟合作形成良性互动。澜湄合作不会取代其他次区域合作机制,完全可以与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(GMS)等机制相互促进、协调发展。
中方敦促日方停止在钓鱼岛问题上制造事端,按照双方2014年达成的四点原则共识精神,与中方相向而行,以实际行动为两国关系改善发展作出努力。
《“天价律师费”绝不是工伤赔偿难的“对症药”》针对大家关心的孩子之后的命运问题,律师表示,如果母亲一直拒绝抚养孩子的话,孩子只能依法被送往社会福利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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